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2525号之一 原告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新源美食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静安区河南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