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2995号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迪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