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40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22号内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路新源美食中心内1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河南北路441号17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尚美丽家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3634.41元,利息21132.16元(并承担以393634.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9日计至2017年10月26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464元,合计420230.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西路支行账号为10×××08账户内的存款42645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华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西路支行账号为10×××0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