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市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0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煤炭集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终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治市煤炭集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炼达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689251.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86元、执行费19293元,共计1726230.25元,但被执行人长治市煤炭集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煤炭集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6230.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