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8民初2259号
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王杰路西段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98077260G。
法定代表人:李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景(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恒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区(双马路与丙一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85925504C。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总经理。
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恒远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换换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基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0元,由原告鲁特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明臣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石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