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3财保369号
申请人:某1公司。
被申请人:某2公司。
申请人某1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案号为(2025)京仲案字第08873号],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人民币892241.56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某1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2公司的财产。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八十九万二千二百四十一元五角六分。
案件申请费四千九百八十一元,由某1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