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6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党某,男,1975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风险街道办延安东路112号。
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椿树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党某与西安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5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履行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0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在北京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于2025年1月8日向北京有限公司发出了《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本院履行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70000元。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党某履行到期债权670000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