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2028号 原告: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629803780,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易(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28784U,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安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