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延安圣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1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沙河路北侧。 负责人:***,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圣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能源小区A区8号楼3单元180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气厂、延安圣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8民终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在第一次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时各方均认可了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原审仍认定申请人对案涉土地不享有合法权利,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临时占用、使用土地,也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被申请人的占地行为缺乏行政审批手续,违反法律程序。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申请人违法占用耕地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予以复耕。申请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实际临时非法占用,而且村委会和镇政府收取了相关的费用,对本案申请人权利造成了侵害,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法院应当依法追加村委会及镇政府为本案的第三人。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张对案涉土地存在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提供证据。其在本案中提出曾与圣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花石崖镇西阳沟村双41-75井场临时用地达成协议,该份协议不足以证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合法权益。2023年7月3日中石油采气二厂与常胜湾村村民委员会、花石崖镇人民政府磋商并签订临时用地征占协议书,2023年7月5日陕西文江建工有限公司向神木市花石崖镇常胜湾村经济联合社转账6万元,代付花石崖镇西阳沟组41-75井临时用地补偿款。因此,相关补偿款已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原审判决结果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