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03执221号
牛某、中国某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牛某申请执行中国某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劳动争议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向申请执行人牛某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损失29970元,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某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主动缴纳案款3032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牛某案款2997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3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5)陕0603执2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7月3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