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323民初4286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东郊石油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483237。 负责人:***,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隆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66********。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油井;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完成对摆1-101井实施永久性封井;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摆1-101井(井场坐标37°16′29.64",106°52′54.84")位于盐池县大水坑镇摆宴井行政村孙记沟自然村,属于我厂负责管护的采矿权范围内,目前被***修建砖砌围墙持续侵占,严重损害原告在该区域的采矿权及正常生产经营秩序。2025年3月8日,原告在井场门口张贴告知书,提出被告违法开采侵犯我方权益的事实,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搬离井场,但被告拒绝搬离,在原告试图进入井场拆除盗采设备设施、实施封井作业时进行阻挡,致使原告无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被告在没有任何采矿证的情况下侵占油井,属于侵犯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业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我厂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我厂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因涉嫌非法采矿,本院已决定移交盐池县公安局侦查。本案原告诉请被告要求返还油井,所依据的事实系被告无权占有涉案油井,移送侦查的事实也是涉案油井涉嫌被违法使用,使用的前提必须要占有,故两者在事实上存在基本竞合,构成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同一事实”。一般情况下,构成同一事实的,刑事案件最终被确认后通过刑事退赔或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维护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一事不在审”的原则,不宜“刑民并举”,刑事程序应当要吸收民事程序,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如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原告可以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