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马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6执631号 马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26民初47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一、由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6457.6元;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所占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承包地返还申请执行人,并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三、由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缴纳本案案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前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了申请执行人马某某6457.6元;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已将占用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承包地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并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缴纳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