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