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023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