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6执80号
乔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
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6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赔偿申请执行人乔某某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重建等各项费用266719.92元、鉴定费45000元,共计311719.92元。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电话联系通知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5976元、执行费457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于2025年1月26日将案款311719.92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于2025年1月27日已将案件311719.92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交纳了案件受理费5976元、执行费4575.8元。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八采油厂己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