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7947号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沈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因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蓝光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