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6889号
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华,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会盟路。
法定代表人:宋君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