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执122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行政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建物业管理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毅强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