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22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2)吉0102民初1090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