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泰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122民初477号 原告:红安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红安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原告超付款额人民币42380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在原告处提供劳务。后经结算,被告超支劳务费累计423803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推诿拒还,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21年,原告承建红安县盛安新都5#楼工程,原告将该工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被告。2021年5月7日,原、被告经结算,原告应付被告劳务费2726963元,原告实付被告2990766元,被告应返还原告263803元,原被告就此签订结算书一份。2022年6月6日,被告雇请的***、***、***等十一人因在红安县**市场**#楼(盛安新都5#楼)提供劳务未得到报酬,其向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责令原告支付***工资24000元、***工资7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10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10000元、***工资7000元、***工资10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10000元、***工资7000元,合计100000元。2022年6月14日,原告将100000元转入红安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3月,***等九人因在红安县**市场**#楼(盛安新都5#楼)提供劳务未得到报酬,其向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责令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15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5000元、***工资5000元、刘***工资5000元,合计60000元。2023年3月21日,原告将60000元转入红安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算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转账凭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雇请他人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按约定已向被告支付价款,原告多支付部分及原告代被告支付其工人工资部分,合计423803元,被告因此所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红安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238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