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11381号
原告:淮安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淮安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某某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