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民初4186号
原告:***,男,1954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女,1966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成国,重庆市綦江区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廷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重庆博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60元,减半收取170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波
人民陪审员 王笑影
人民陪审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留微微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