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5971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6。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0元,减半收取为25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念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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