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596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师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
市綦江区扶欢镇宜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1768K。
法定代表人:罗小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市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纳)。
审判员 李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肖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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