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舜企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05民初2576号 原告:无锡舜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工业园区宝鼎钢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劳动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舜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企公司)诉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姑苏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舜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姑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企公司诉称:其自2019年下半年共供给姑苏公司计款150000元的螺纹钢,姑苏公司收货后付清了该货款。其于2020年1月又供给姑苏公司计款156258.09元的螺纹钢,其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了姑苏公司,姑苏公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其经催讨,姑苏公司下属阜宁县城乡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该项目部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年底收到工程款后立即支付。后姑苏公司仅付款100000元,余款56258.09元至今未支付,故现要求姑苏公司立即付清货款56258.09元,并偿付该款自其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利息。 被告姑苏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舜企公司于2019年下半年供给姑苏公司计款150000元的螺纹钢,姑苏公司收货后付清了货款。舜企公司于2020年1月又供给姑苏公司计款156258.09元的螺纹钢,姑苏公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舜企公司供货后均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姑苏公司,姑苏公司收到后均已认证抵扣。姑苏公司下属阜宁县城乡一体化污水处理项目一期工程一标段项目经理部(该项目部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年底收到工程款后立即支付。届期,姑苏公司未履行,后通过江苏居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为付款100000元,尚结欠货款56258.09元至今未支付。舜企公司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 以上事实,有原告舜企公司提供的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增值税发票、发票抵扣信息、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舜企公司与姑苏公司间建立的买卖关系,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从舜企公司提供的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打印件、增值税发票、发票抵扣信息、情况说明,结合姑苏公司未答辩和应诉,本院对舜企公司陈述姑苏公司结欠其货款56258.09元,予以确认,姑苏公司理应支付欠款,同时鉴于舜企公司的利息请求尚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故本院对舜企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姑苏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姑苏公司给付舜企公司货款56258.09元,并偿付该款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3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23元,由姑苏公司负担。舜企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姑苏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姑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舜企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