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4478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4478号之二
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大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正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9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礼坤
人民陪审员  叶正太
人民陪审员  郭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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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天芳
书 记 员  郑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