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4478号之三
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大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正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秦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苏0923民初5555号民事裁定书,对三被告在阜宁县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账户予以冻结或查封730000元。对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苏J×××××号、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查封。现案件已结案,本院对上列财产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阜宁县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30000元予以解除查封;
二、对阜宁东益新港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苏J×××××号、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予以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曹礼坤
人民陪审员  叶正太
人民陪审员  郭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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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天芳
书 记 员  郑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