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143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4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34669。
法定代表人:蔡荣华。
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13490337372。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徐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9日、2021年10月10日八次对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和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曹县房产服务中心、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股权。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相关主体股权或投资性权益。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菏泽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以(2020)鲁17执131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自建的坐落于江苏丰县南数第一栋楼从西向东数第四、五、六、七间商业用房(1-3层;计每间面积260平方米;小产权、无不动产登记备案)。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处置上述小产权房产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一直没有提交。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不申请执转破,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0)鲁17执13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2021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执行期间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上述小产权房现已不存在,且目前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14234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终结本院依据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徐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2020)鲁17执1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辉
审 判 员 段连春
审 判 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冯有步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执143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4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1377134669。
法定代表人:蔡荣华。
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13490337372。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徐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23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9日、2021年10月10日八次对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和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曹县房产服务中心、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向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股权。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相关主体股权或投资性权益。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向菏泽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以(2020)鲁17执131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自建的坐落于江苏丰县南数第一栋楼从西向东数第四、五、六、七间商业用房(1-3层;计每间面积260平方米;小产权、无不动产登记备案)。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处置上述小产权房产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一直没有提交。
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暂不申请执转破,暂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0)鲁17执131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2021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姑苏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执行期间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上述小产权房现已不存在,且目前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14234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恩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应终结本院依据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徐仲裁字第06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2020)鲁17执1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辉
审 判 员 段连春
审 判 员 苗丛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冯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