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198号 原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7663071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被告:***,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被告:***,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23号金湾大厦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591896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车辆、房屋等财产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为7050000元。原告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5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二、将被告日照吉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0万元,查封期限二年; 三、将被告***位于日照市日照华润中心007幢01单元(01)2402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产权证号20150413031、土地证号日国用(2015)第005172号),保全标的额3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四、将被告***位于日照市日照华润中心02F幢06单元(06)-213号、(06)214号及02F幢07单元(07)-210号三处车位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6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五、将被告***位于日照市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产权证号鲁(2018)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2255号),保全标的额1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六、将被告***位于日照市东港区驻地产权证号为0590107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0709号),保全标的额1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七、将被告***位于日照东港(房权证日房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八、将被告***位于日照市高家岭村委会房屋一处(丘(地)号93610010)(房权证日房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1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