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7民初244-1号
原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