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1525号 申请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住景县广川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8872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前,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