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1025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雷许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玲,甘肃正天合(兰州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冯福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曦,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北通用微波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
人民陪审员 丁 枫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