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纳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安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民终8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5)鲁0112民初19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甲公司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予以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