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鲁14**民初5662号
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199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齐河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北路以南明嘉东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6040486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齐河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150,000元)。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查封被申请人齐河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保全价值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