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3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199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484971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05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法院公告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656650.06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656650.06元及利息。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