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2民初7677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广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2024年5月2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