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82民初2367号
申请人:禹城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禹城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债权。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