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1685号
原告:陈玉平,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陈增城,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和平县俐源镇新街村委会对面坝21号。
被告: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4404896E。
法定代表人:沈继刚。
原告陈玉平与被告陈增城、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增城、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平承担。
审 判 长 严 慧
人民陪审员 陆志燕
人民陪审员 冯文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蔡姗
书记员李兆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