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7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新集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新集镇。
被执行人: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继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2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2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809.48元,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920000元及利息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1月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及其他公司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没有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及其他公司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0200元,于同日划拨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资金415.57元。经本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诉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内0702民初2407号正在本院诉讼,暂无法确认浙江明德建设有限公司欠付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金额。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被执行人颍上县正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乌力吉
审判员 刘 惠 峰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 瑞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