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130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2024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