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1302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某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2024年12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