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1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东路**。
法定代表人:贺湘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翔,湖南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朝阳,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淋,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朝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无权改变案由对案件争议进行审理。二、二审认定的申请人违反周期安检义务与侵权没有关联。三、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违反“未按照天然气用户须知约定的注意事项:燃气具使用年限超八年,不予置换供气”义务错误,系二审臆断强加,且与侵权无关联。四、本案热水器事发时未装烟道、超龄不更换的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五、二审判决认定“对燃气公司应当苛以严格的注意义务”,将削弱燃气用户自身应承担的法定安全注意义务,对整个社会的燃气安全使用造成负面导向作用。请求依法再审。
***、王朝阳提交意见称:第一,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改变了本案案由的观点不成立。本案属侵权纠纷,一二审法院在判决责任承担时,按照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承担,完全符合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归责基石。一二审法院在判定申请人是否有过错时,从其是否违反合同义务、是否违反法律义务等角度出发,也完全正确。第二,申请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对涉事房屋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全面、有效检查,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非申请人所述的与其无关。申请人在以往检查中从未提出未安装烟道的问题,且被申请人的热水器是由申请人安装的,故不管是安装责任还是安检责任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第三,二审法院对本案责任的划分是适当、公平、公正、合理的。从微观角度来看,申请人应该对被申请人父母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从行业特殊性、企业社会责任、大众生命健康等宏观角度来看,本案不仅不会对燃气安全使用造成负面影响,相反更能督促、促进燃气供应方、使用方、安检方更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促进燃气安全。第四,本案二审只是在一审认定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划分了责任承担比例,其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基本同一审一致,而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并没有上诉,且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现二审法院将责任比例稍微重新划分后,申请人又称其不应承担责任,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申请人父母因室内热水器未安装烟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双亡所引起的纠纷,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后,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并未提出上诉,表明其对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事实已无异议。现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行为与侵权无关、不应承担责任,其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案涉事故的产生原因以及双方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原一、二审判决均已进行分析与论述,本院对此予以认可,不再赘述。而二审基于用户责任以及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按照服务合同与《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应履行的安全宣传、指导、检查义务,认为燃气公司与用户应就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并据此对一审判决的责任比例进行调整,系原审法院法官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属于再审调整范畴。申请人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英煌
审判员  罗 斌
审判员  王典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