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08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3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7年7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芹,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冬,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昌兴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明城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金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普瑞东路**v>
法定代表人:贺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名普,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沙昌兴赢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上诉人***应于2020年5月21日前预交受理费128元。上诉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也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罗柏寒
审判员 刘应江
审判员 高 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曼曼
书记员谢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