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民初134号
原告:***,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攀,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名普,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奥公司于15日内拆除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门面内的液化天然气管道,并恢复原状;2、新奥公司承担2021年1月1日起至拆除液化天然气管道期间的租金损失,暂计5万元。事实和理由:***通过拍卖,购买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门面并取得了产权。但新奥公司将经营所需要的危险设施天然气管道安置在上述门面内,***多次要求新奥公司拆除管道未果,新奥公司拖延及拒绝拆除的行为使***无法正常使用门面,给***造成了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管道铺设穿过其铺面的事实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案管道的拆除事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诉讼情形尚不属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振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明璇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