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3破343号
2019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发出了破产清算公告。此后,管理人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除上海XX厂有限公司对自己的债权持有异议外,其他债权人均无异议(含不予确认的青岛B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无异议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等8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所附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