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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1751号 申请人: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经开区岷山路与图门江路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2CX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1单元20楼2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712C0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四川蔚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