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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简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29131号 原告:广州简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口大街7号11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711A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简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贷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简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 1***立即向简贷公司支付居间佣金8万元;2.***向简贷公司支付迟延支付居间佣金的违约金16000元(8万元×20%);3.***承担简贷公司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本案事实 2021年7月27日,甲方(融资人)***与乙方(居间人)简贷公司(签约代表为***)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注:《协议》为电子合同),约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融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第三条委托事项:因在上一个贷款周期中,甲方及其控股的公司(***公司)未及时(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方(中国银行)履行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转换公司基本户、转换结算流水、代发工资等),当前甲方贷款即将到期,面临银行断贷风险。甲方欲为其个人及其控股的公司(***公司),在贷款方(中国银行)继续获得贷款额度,甲方特别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向贷款方进行居间斡旋沟通,争取续贷额度,并协助促成甲方与贷款方签定贷款协议或合同等文件。鉴于甲方有良好的贷款偿还能力及优质的下游客户群体,有稳定的收入保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居间服务争取续贷额度为350万元。第四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协议委托期限延长。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须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2.甲方须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3.乙方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资金方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资金方达成合作共识,签订投融资协议或合同。……第六条佣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为甲方提供续贷居间服务的过程中,以约定的居间服务价格,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须即时支付。乙方为甲方完成续贷居间的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居间佣金8万元。佣金的支付方式:甲方在续贷资金到达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委托收款账户后24小时内向乙方支付,并向乙方提供支付凭证。付款方式:勾选银行转账支付。乙方收款账户:62×××33,户名:***,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州东圃支行。若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额佣金,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需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条款。***称《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居间佣金8万元并未经过其与简贷公司协商一致。简贷公司则称其与***存在多次合作,因此,双方在合作初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直至其经过斡旋确定银行可以放贷350万元之后双方才补签《协议》。 微信昵称为“***│简贷互联网”的人员(简贷公司称该人员是其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和***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已提供录屏光碟):2021年7月27日,“***”通知***用手机签署电子合同……2021年8月4日,“***”于晚上19时08分发送“王总,刚才董经理那边发了个信息过来,就今天那个流程上面出了点小问题,应该明天上午的话会放出来”的语音微信,***没有回复;2021年8月5日,“***”于上午8时56分发送“王总,那个款已经放了,你到时候账户上查收一下”的语音微信,“***”还发起两次通话,***均没有回复/应答;2021年8月6日,“***”发送“金额:80000元收款账号:……账户名称:广东狮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票在收到款项后开具!)”“最好不要使用中行账户支付!”,***发送“放款350万”,“***”发送“对的”“王总,你这边转款之后,截图凭证发一下给我”“还有那个开票信息”,***发送“你这样做事太不厚道了”的语音微信,“***”发送一张截图(截图内容包括《协议》第一条至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等)和“老板,那个关键位置都有标红的,那天的话我打电话过来,你说在看协议内容是吧”“你要这样讲我……我都不知道怎么说了”“因为本身当时续贷的时候,中间的话就有人意见是不一致的,因为这个情况,上次我过来跟你讲过,跟第一次去申请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而且的话,从三月份之后是每个月几乎都下达那个风险通知书”“我说没有必要说为你说那个说去套路你一万块钱……大家认识这么长时间我没必要这样去做……”等语音微信及催促***付款;2021年8月7日至8月9日期间,“***”多次催促***安排付款;2021年8月10日,“***”多次发起通话但显示“连接失败”及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等。 简贷公司为了证明其已为***公司的续贷事宜提供居间斡旋服务,且通过其提供服务已促成***公司成功续贷的问题,还提供了“***”与微信昵称为“***”的人员(简贷公司称该人员是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已提供录屏光碟)予以证明。上述双方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4月25日至7月13日期间,双方沟通与***、“***”有关的“立马落实流水”“合同必须要有签约中行的”、约相关人员吃饭面谈等事宜,其中,“***”于2021年5月18日发送“前天又下了预警说***结算量不够”“按照这个势头每个月都要下一次”等及于2021年7月13日发送“他评级降的太厉害了没办法给他无还本续贷”“还是要先还钱后续贷”及答复“***”提出的“还进去多久能出来”的问题称“一周内”等;2021年7月16日,“***”发送“***……***说他那个想下周的话就把钱放进去,然后看一下那个整个流程还要准备什么资料”“……看还要准备什么材料,我到时跟他说一下”等语音微信,“***”发送“我做好资料联系他”,“***”发送“……你发个清单资料,然后发给他”等语音微信……2021年7月20日,“***”发送“***先不要还款”“等我改完批复”等……;2021年7月22日、23日,“***”均询问关于***的进展,“***”于7月22日发送“搞不定”“没那么快”及于7月23日发送“周一周二吧”“还在省行批呢”;2021年7月26日,“***”于下午16时29分发送“***批复已下发”“你可以让他准备资金还款了”“可以安排明后两天还款”“顺便来签个合同”,“***”发送“好的”“350对吧”,双方随后进行通话……2021年7月27日,“***”告知称***的钱已经转进中国银行的账户……2021年8月2日,“***”询问关于***的钱什么时候可以出来等事宜,“***”发送“我跟他说了呀,这周三周四”“上周四来签合同的时候就说啦”……2021年8月4日,“***”询问称***的钱何时到账,“***”于晚上18时35分发送“出了点问题”“估计要到明天上午了”……2021年8月5日,“***”于上午8时56分发送“放了”等。 简贷公司为了证明***、***公司明知其已履行约定的居间斡旋义务,但经其催促拒不支付居间佣金8万元的问题,还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与微信昵称为“***”、微信号为×××的人员(简贷公司称该人员是***公司的财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已提供录屏光碟),其中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内容:2021年8月5日,“***”于上午9时03分发送“中行的款已经放了”,“***”发送“你好潘经理是放了350万哦”……2021年8月9日,“***”发送要求对方将服务费8万元支付至指定账户及告知称发票在收到款项后开具、发一下开票信息等内容的微信,“***”询问“之前不是说第二次不用了吗”“为什么还要呢”及为何上次是400万、这次只有350万但服务费一样贵等问题,“***”发送“这个情况你要问王总”“这次差点断贷,3月份开始就一直有风险预警”“具体的你问王总吧……”……2021年8月13日,“***”发送“那个8万发票开过来”“发票开过来马上付给你”“开票收到发票马上付款”“跟上次一样”等,“***”发送“已经讲过了:1.款到账户后,收到你们的发票信息,财务在工作时间会立即开出。……”等。 二、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致***的《律师函》(已出示原件。其中包括:通知***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天内依约向简贷公司支付佣金8万元等内容)及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未出示原件。包括: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的***向***邮寄律师函一份,收件人的电话/手机、地址为《协议》首部显示的***的联系电话、住所地,交寄日期填写为2021年8月12日等内容)、上述邮件的投递情况查询截图(以微信扫码可查询相应记录。包括:上述邮件于2021年8月13日由“他人代收”等内容)。 三、对话录音及书面整理资料(共3段。简贷公司称通话双方均为其工作人员***和***,通电话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20日。第一段录音反映:***称刚开始说这个钱是两个点,后边放款350万元,简贷公司说要收8万元,但按两个点算应该是7万元,其财务人员要求简贷公司先开发票但被拒绝,且简贷公司还提起诉讼等。第三段录音反映:***提出由***先打款,其当天将发票送给***;***则坚持先开发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及甲方(用人单位)简贷公司与乙方(员工)***于2020年3月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出示原件)。 ***对上述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三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简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为***争取续贷额度以及促成签约的合同义务。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截图显示邮件是“他人代收”,***没有收到《律师函》等。***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对是否付款及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协议提出疑义,且续贷过程中的相关基本工作均是由***公司独自完成,该证据无法证明简贷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及***应向简贷公司支付报酬。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公司不知情。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简贷公司为了证明其律师费损失的问题,提供了甲方简贷公司与乙方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合同》(已出示原件。约定:甲方因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委派律师担任该案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律师担任该案的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出具律师函的费用为1000元;若进入诉讼程序,一审律师费为8000元;若进入二审程序,律师费按一审律师费用减半收取等条款)及简贷公司向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9000元[用途备注为“合同款律师函费:1000元+律师费(一审)8000元”]的截图(制单日期为2021年8月26日)、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30日开具的收到简贷公司法律咨询、律师费9000元的发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 ***为了证明简贷公司没有提供中介服务、***公司获得中国银行贷款与简贷公司无关的问题,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微信号为×××、昵称为“***照明***”的人员(以下简称“***”)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已提供录屏光碟),其中包括以下(但不限于)内容:2021年7月19日至7月22日期间,“***”指引“***”提供续贷所需的***、***公司的相关资料及数据等;2021年7月26日,“***”发送“已经批准了哈”“明后两天可以准备资金还款了”“提前还款”“不要等到系统自动扣”“不然我出账没有那么快”等……2021年7月28日,双方沟通“王总和他老婆”于次日前往签合同相关事宜;2021年7月29日,“***”告知称“王总”已于11点到达且已在签合同等。 二、照片,照片内容为顺丰速运单,其中包括:寄件方为***,收件方为***,寄托物为文件资料,寄件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等内容。 简贷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1.从证据一的聊天主体可知,***公司的财务人员***的行为系经过***授权的,因此,***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是***的行为。2.证据一可证实简贷公司斡旋成功的事实。结合简贷公司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简贷公司在2021年4月至7月期间一直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协议》所涉续贷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一开始“***”称***公司的结算量不够、被下发预警,之后,简贷公司通过组织银行领导及***多次见面沟通的方式确定***公司的续贷方式为先还款、银行改批复后再放贷;确定续贷方式后,简贷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询问“***”关于***先还钱再办理续贷手续需要哪些流程,“***”回复称做好资料后再联系***;确定放贷金额的日期是2021年7月26日,因时间比较紧,简贷公司要求“***”如果还需要什么资料则发清单给***、让***准备,由***或***公司直接将资料邮寄给银行,之后才有证据一的沟通内容即“***”通知***配合提供资料,但整个居间过程及需要哪些资料均是由简贷公司与银行沟通确认的,***公司仅是配合提供资料;居间服务均是由简贷公司提供的,“***”在放贷金额确定后第一时间通知简贷公司,再由简贷公司通知***公司的财务人员“***”并告知“***”支付居间佣金8万元,“***”回复好的;简贷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且双方对该事实已经通过相关记录进行确认。3.证据二仅证明***配合提供续贷所需相关资料,该事实在“***”与“***”2021年7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明确记录。***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续贷所需相关资料均是由***公司制作和组织后交付给银行的工作人员,所以,相关续贷工作均是由***公司独自完成的,且简贷公司在续贷期间也未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简贷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公司对简贷公司是否提供了服务及提供的服务内容均不知情。***回应如下:1.***并未授权***公司或***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并无相关书面授权文件;退一步讲,即使是***授权的,相关资料也是由***、***公司自行提交的。2.简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为促成中国银行与***签订借款合同及争取续贷额度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也未举证证明其与***就续贷事宜以及消除续贷风险等进行沟通,未就其为***、***公司的续贷事宜在2021年7月19日前后提供服务事宜协商一致。 关于本案所涉续贷350万元的相关问题。简贷公司称其关联公司在此之前通过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公司向中国银行借款400万元;因为***公司多次违约,中国银行在上述400万元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收回款项,***遂要求简贷公司继续提供斡旋服务,促成续贷;通过其与银行沟通,银行最后同意先偿还上述400万元,之后,银行再审批放贷350万元。***称上述借款400万元于2021年7月29日到期,***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开始与中国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沟通续贷事宜;银行的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通知***公司称续贷获得批准,***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28日办理了提前还贷手续,即银行事先批准续贷然后再提前还款。***公司称因为借款400万元到期而需要办理续贷手续,其直接与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接,并按照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要求办理相关续贷手续,即先偿还原借款400万元,后重新贷款350万元。各方当事人均确认银行借款350万元于2021年8月5日到达***公司的账户。 ***认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支付违约金;即使简贷公司已提供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的20%的违约金计付标准亦过高,应予调低。 裁判理由与结果 简贷公司与***通过签订《协议》成立中介合同关系。***虽称《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居间佣金8万元并未经过其与简贷公司协商一致,但并未举证推翻上述约定,本院对***上述陈述不予采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简贷公司是否已履行完毕提供中介服务的义务的问题。依据《协议》的约定可知,***是在“因在上一个贷款周期中,***及其控股的公司(***公司)未及时(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方(中国银行)履行约定的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转换公司基本户、转换结算流水、代发工资等),当前***贷款即将到期,面临银行断贷风险”的情况下委托简贷公司提供以下居间服务的:代表***向贷款方进行居间斡旋沟通、争取续贷额度并协助***与贷款方签定贷款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及居间服务争取续贷额度为350万元。简贷公司提供的“***”分别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提供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采信上述各份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并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从上述微信证据可知以下事实:一、“***”与“***”的微信号一致,本院认定是同一人且该人员是代表***、***公司与“***”“***”沟通续贷事宜。二、简贷公司从2021年4月开始与“***”沟通联系续贷事宜,“***”最终于2021年7月26日告知“***”称批复的贷款金额为350万元,“***”遂于2021年7月27日通知***签订《协议》,即简贷公司关于《协议》是事后补签的陈述属实。三、“***”主要是将续贷的申请进度等情况告知“***”,再由“***”告知***、“***”(即“***”)。由于“***”告知“***”称将续贷所需资料的清单发给***,所以,“***”直接与“***”沟通联系关于提供续贷所需资料的问题,且***、“***”已按照“***”的指引提供续贷所需各种资料及到银行签订借款协议,并最终由***公司获得银行发放的借款350万元。综上,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办理续贷手续并非仅是提供相关资料即可,提供相关资料是提供居间服务后的结果,简贷公司已提供中介服务协助***公司续贷350万元,因此,简贷公司主张***支付居间佣金8万元符合《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简贷公司主张***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问题。依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应于续贷资金到达***公司的账户后24小时内即2021年8月6日前向简贷公司支付居间佣金8万元,但***至今没有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简贷公司主张按照8万元的20%的标准计付上述违约金,符合上述约定,但考虑到上述违约金计付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从公平原则出发酌情将上述违约金调整为以8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的标准,从2021年8月7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简贷公司主张的16000元为限。 关于简贷公司主张***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元的问题。***的违约行为导致简贷公司通过发出《律师函》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鉴于简贷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上述律师费合计9000元,本院对简贷公司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简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居间佣金8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简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以8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的标准,从2021年8月7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6000元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简贷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