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拓合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思拓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18907号

原告:***,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极,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拓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B605。

法定代表人:钟胜辉。

原告***与被告北京思拓合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袁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慧超
书  记  员   袁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