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2723民初1504号
原告:某某县某某村六组,住所地黔南州。
负责人:王某某。
原告:某某县某某村七组,住所地黔南州。
负责人:岳某某。
原告:某某县某某村八组,住所地黔南州。
负责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原告某某县某某村六组、某某县某某村七组、某某县某某村八组与被告***、贵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