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2874号
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超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悦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