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雪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2856号 原告:苏州雪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雪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雪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