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